47 下列有關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羈押被告時,應由檢察官簽發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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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6/07/29)
(A)偵查中羈押被告時,應由檢察官簽發押票(法官簽發押票)(B)審判中羈押被告時,應由司法警察向法官聲請羈押(審判中已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26)
(A)偵查中羈押被告時,應由檢察官簽發押票(X;法官簽發)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刑事訴... 查看完整內容 |
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102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第 103 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第 103-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