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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下列有關輔佐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起訴後為自訴人之輔佐人
(B)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害,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而為陳述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主管機關得指派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D)輔佐人得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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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Lai 大一上 (2015/02/27)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看完整詳解
3F
米花 高二下 (2017/06/11)

輔佐人,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用於保護被告或自訴人權益的一種制度。想要擔任被告或者自訴人的輔佐人,陪同被告、自訴人上法庭陳述意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符合二個要件:

第一.必須具有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第二.要在案件起訴後以書面也就是用書狀向法院陳明,或者在法院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陳明要擔任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

條文既然規定起訴後才可以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案件在偵查中當然不得有輔佐人。輔佐人只要符合上面所列舉的要件,法院就要准許,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不予准許而將「陳明」駁回。輔佐人的任務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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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8/04)

(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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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yuan 大三下 (2021/08/28)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
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
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
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
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不在此限。
輔佐人:
1.被告配偶
2.自訴人配偶
3.直系
4.三旁血
5.家長屬
6.被告之法代

49 下列有關輔佐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起訴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