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輔佐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起訴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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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米花 高二下 (2017/06/11)
輔佐人,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用於保護被告或自訴人權益的一種制度。想要擔任被告或者自訴人的輔佐人,陪同被告、自訴人上法庭陳述意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符合二個要件: 第一.必須具有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第二.要在案件起訴後以書面也就是用書狀向法院陳明,或者在法院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陳明要擔任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 條文既然規定起訴後才可以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案件在偵查中當然不得有輔佐人。輔佐人只要符合上面所列舉的要件,法院就要准許,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不予准許而將「陳明」駁回。輔佐人的任務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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