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照「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之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下列哪些課程?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sther Chan 國三下 (2015/02/27)
師資培育法重點1.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2.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程之專門知能課程。3.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4.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u834816123 高一上 (2020/04/07)
107年已修法 答案應改成B 師資培育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