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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住所在台北市之甲簽發支票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記載受款人乙,付款地為台北市,付 款人為 A 銀行,發票日為中華民國(以下同)102 年 3 月 1 日,甲記載完成後將該紙支票郵寄至乙於台南市之住 所,並經乙收執無誤。依票據法規定,該票據之提示期間末日為下列何者?
(A)102 年 3 月 7 日
(B)102 年 3 月 8 日
(C)102 年 3 月 15 日
(D)102 年 3 月 16 日
票據法
-
102 年 - 102 第一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一般行員(外務組、櫃檯組)專業科目:金融專業知能─含會計學、票據法、銀行法、民法總則及債篇#1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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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波波
國二上 (2019/07/23)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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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伶費
高二下 (2018/02/23)
發票地跟付款地皆在台北 所以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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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住所在台北市之甲簽發支票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記載受款人乙,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