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為配合實施聯合國在 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特別制定「身心障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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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Lin Pj 高三下 (2015/10/22)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6 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7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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