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107年已修法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9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下列何項業務,無需經交通部核定? (A)郵政資產剩餘空間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