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關於縮短其修業年限之規定如何?
(A)得縮短半年至一年
(B)得縮短半年
(C)得縮短一年
(D)不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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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 C(27), D(5), E(0) #468255

詳解 (共 1 筆)

#759242
第4條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
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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