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未曾參加本訴訟者,仍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B)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始能為訴訟參加,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不得為之
(C)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D)參加人不得為被參加人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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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 C(8), D(18), E(0) #1228261
統計: A(40), B(5), C(8), D(18), E(0) #1228261
詳解 (共 2 筆)
#5099093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五十九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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