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有關藥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藥師考試及格證書由考試院頒發
(B) 藥師證書由衛生署發給
(C) 藥師執業執照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D) 藥師執業執照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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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0), C(42), D(11), E(0) #487715
統計: A(13), B(30), C(42), D(11), E(0) #487715
詳解 (共 2 筆)
#6132928
藥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第 7 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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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257
依藥師法
| 請領 | 辦理機關 |
| 藥師考試及格證書 | 考試院 |
| 藥師證書 | 中央主管機關 |
| 藥師執業執照 | 地方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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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依藥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第 3 條
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藥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 4 條
藥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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