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0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下列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 量。二、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 以上。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 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 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 量。
7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