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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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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22225 |
科目:
初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22225
年份:
103年
科目:
初階授信實務
74.依主管機關規定,對於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分類應屬第三類「可望收回者」
(B)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C)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D)依分類應屬第二類「應予注意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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