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依主管機關規定,對於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分類應屬第三類「可望收回者」
(B)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C)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D)依分類應屬第二類「應予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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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35), C(137), D(22), E(0) #846206
統計: A(37), B(435), C(137), D(22), E(0) #846206
詳解 (共 2 筆)
#5160108
一、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二、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三、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四、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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