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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4.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  
(A)契約
(B)無因管理
(C)法人之登記
(D)不當得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mily Wang 高三上 (2011/12/17)
民法規定,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1.契約、 2.代理權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3F
vu; vup4y4ru3 大一下 (2018/06/13)

樓上的意思是最佳解有錯,是吧?

似乎...2.代理權之授與....不是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


4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6/14)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中華民國民法典規定於債編中「債之發生」一節中,因此導致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分散於總則編及債編之中,並且引發了代理權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爭議。對此,或有採肯定說者,然而台灣的多數學者採取否定的見解,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其所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代理權授與行為乃是單獨行為,亦即僅須一方之意思表示即會使該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因此代理權之授與不需要得到代理人之承諾即會發生效力,代理人僅是享受代理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對於本人負有任何義務,蓋因任何人皆不能本於其單方之意思,而強使他方必須在法律上負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74.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  (A)契約 (B)無因管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