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 20%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2 日內,由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告申報,前揭資本額之認定以下列何者為準?
(A)子公司實收資本額
(B)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C)集團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D)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按本公司或子公司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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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822), C(15), D(121), E(0) #3053425
統計: A(254), B(822), C(15), D(121), E(0) #3053425
詳解 (共 2 筆)
#7106020
第 34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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