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法規有修改: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 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 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A)招生對象為(六到十八歲)之學生 (B)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五十人 (C)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 (D)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室內1.5平方公尺,室外3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74.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