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1條 強制辯護之案件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74. 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於下列何條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