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我國之國家賠償法:
(A)係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B)規定祇在公務員故意違法執行職務,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C)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祇有在公務員故意違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下,才對其有求償權
(D)對於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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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24), C(152), D(4677), E(0) #782537

詳解 (共 4 筆)

#1137147
國家賠償法係依憲法本文第24條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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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95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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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109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B)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
(C)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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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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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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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國家賠償責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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