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
緊急救護法第四條第二項: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
緊急救護辦法
第4條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
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
救護隊前往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負責。
#3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4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救護人員執行緊急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及運送就醫等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