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第5款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為之,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 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前項各款延長停留期間如下:四、第五款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酌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 14 條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9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香港居民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