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第 7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第 7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