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 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法者處:
(A)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黃詳達 高二上 (2015/03/1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小六下 (2019/12/21)
猜5的倍數
3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4)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