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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 異議?
(A)5 日內
(B) 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
(C)  10 日內  
(D) 30日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黃詳達 高二上 (2015/03/1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第 38-2 條第1項 .....看完整詳解
4F
Judy 國二上 (2015/07/08)
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有可能低於15日,這樣就不能解釋成要在15日內提出吧

個人淺見
5F
lain13413 大一下 (2017/07/12)

移民法 38條-2

6F
syuan 大三下 (2018/02/11)

第38條-2(入出國及移民法)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

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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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