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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時,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幾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幾小時?
(A)1小時;3小時
(B)2小時;6小時
(C)3小時;8小時
(D)5小時;10小時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黃詳達 高二上 (2015/03/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 暫時留置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
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47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得暫時將其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