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
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D)將「有限的行為模式」與「固定的行為模式」分立為兩項標準合併為一項標準
27.根據我國新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下列何者符合自閉症鑑定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