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限制採用異議及申訴處理
(2)履約爭議部分
(1)依本法第85-1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本法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 (聲) 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採購契約要項§70)
75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