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如有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應自行離職」。 如有此種約定,其法律效力為:
(A)自始無效
(B)得撤銷
(C)約定有效,但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 損害賠償
(D)約定有效,但得向性別工作平等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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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32), B(238), C(140), D(130), E(0) #146241

詳解 (共 1 筆)

#770690

性別工作平等第11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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