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A國公司甲向該國乙銀行借款。甲為我國公司丙最重要的客戶,故要求丙提供其所有而座落於我國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銀行之借款。由於乙銀行在我國亦有分行,故A國之總行應允由丙提供抵押權擔保。之後,乙銀行在A國之總行將其對甲之債權包裝成金融資產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將其證券化,再賣給一般投資人。當時借款時,就借款契約約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現在證券化後,請問對丙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依A國法而定
(B)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依我國法而定
(C)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重新約定準據法
(D)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不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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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423), C(98), D(76), E(0) #378235
統計: A(209), B(423), C(98), D(76), E(0) #378235
詳解 (共 4 筆)
#521265
- 我國公司丙
- A國公司甲向該國乙銀行借款
- 約定以A國法為準據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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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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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439
丙設定抵押權是在把台灣的土地拿出來抵押,所以抵押權成立於我國,依照38條規定應適用權力成立地法「中華民國法」
再來,依照32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之成立所應適用之法律
如前述,成立抵押權應適用中華民國法,所以32條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中華民國法
正確答案可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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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92
感謝上榜大大的解說^^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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