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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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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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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75.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占有中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A)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B)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交由第三人占有
(C)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D)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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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蘋
B1 ·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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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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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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