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以下這順序嗎??
債務 → 酌給 → 遺產分配 → 遺贈
1.甲死亡時遺有100萬,扣除債務及喪葬費餘遺產40萬。2.甲有乙妻丙子,應繼分各20萬,特留分各10萬。3.酌給請求權具有公益性質,應優先於遺贈受分配。己受酌給遺產10萬,尚不侵害乙、丙之特留分,故己得受全部之酌給10萬。4.所餘30萬若遺贈20萬於戊,將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乙、丙得補足其特留分各10萬,餘下之10萬遺產為戊可受遺贈之金額。
4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對丁負有債務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