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雇主對於勞工經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採自然換氣時,其窗戶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
氣相通知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幾分之幾以上?
(A)10 分之 1
(B)20 分之 1
(C)三十分之
1
(D)四十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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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1464), C(332), D(84), E(0) #2802209
統計: A(613), B(1464), C(332), D(84), E(0) #2802209
詳解 (共 2 筆)
#6072828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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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1 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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