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A)未 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B)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
(C)發生職業病
(D)未實施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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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37), C(76), D(25), E(1) #2398741

詳解 (共 2 筆)

#4606270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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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15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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