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17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23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之稽察、詢問筆錄、封提文件、發現有不法行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