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已刪除】10.從我國現行<師資培育法>的內涵來看,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