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所謂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在該罪之法定要件中,其性質係屬:
(A)不法要件
(B)罪責要件
(C)客觀處罰條件
(D)加重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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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45), C(192), D(171), E(0) #268469

詳解 (共 3 筆)

#2746222

我想A是指『不法構成要件』?


A構成要件: 一定要該要件,才成立犯罪。題目形容的是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成立之罪,e.g.公務員身分屬瀆職的構成要件

B 罪責要件: 罪責性,即第三階段檢驗。


C: 請參閱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5%AE%A2%E8%A7%80%E8%99%95%E7%BD%B0%E6%A2%9D%E4%BB%B6.htm#99


D:例如說不純正身分犯: 任何人都能犯,但因身分而有加減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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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386

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意謂係因身分或特殊關係而創設可罰性 成立該罪
因具身分之人實現該構成要件始具不法性
V.S
31條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身分特殊關係為加重減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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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70
??..甚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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