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出進口人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28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A)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B)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C)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5.下列何者非我國貿易法第 17 條規定,出進口人執業禁止之行為?(A)侵害我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