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包含保兌,如有時,但下列除外:
-- 信用狀金額,
-- 其中規定的任何單價,
-- 有效日期,
-- 提示期間,或
-- 最遲裝運日或給定的裝運期間。
以上任一或全部得被減少或縮短。
對必須投保的保險承保範圍的比例 可以 被增加,以達到
原信用狀或本慣例規定之保險承保範圍的金額。
第一受益人的名呼得替換該原信用狀中的申請人。
如申請人名呼是特別地被信用狀要求 以顯示在除發票外任何單據中,該要求必須被表達在該被轉讓的信用狀中。
106.依信用狀 UCP600 第 38 條 g 項規定,可轉讓信用狀其變更條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