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我國目前修憲提案權屬於: (A)國民大會 (B)行政院 (C)司法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