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其容量 應能使其有效 動作 A 分鐘以上。但設於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之主要 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 B 分鐘以 上,請問 A、B 各為多少?
(A) A=10;B=30
(B) A=10;B=60
(C) A=20;B=30
(D) A=20;B=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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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4), C(80), D(597), E(0) #1443203
統計: A(81), B(94), C(80), D(597), E(0) #1443203
詳解 (共 4 筆)
#4589009
緊急電源
火警自動警報 :10
指示燈:一般20、逃生路徑 60
一般都30,公共危險物品+15
9
0
#366666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
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
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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