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強迫入學條例規定依其規定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應如何處理? (A)由鄉(..-阿摩線上測驗
1F Lynn 高二下 (2013/10/23)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
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
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
學、復學為止。
第 11 條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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