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之補償地價計算基準,為下列何者?
(A)該土地之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C)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高公告土地現值
(D)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低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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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5), C(0), D(0), E(0) #1036877
統計: A(0), B(35), C(0), D(0), E(0) #1036877
詳解 (共 3 筆)
#1572969
土地徵收條例 30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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