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之補償地價計算基準,為下列何者?
(A)該土地之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C)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高公告土地現值
(D)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低公告土地現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35), C(0), D(0), E(0) #1036877

詳解 (共 3 筆)

#2423614
原本題目:76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之補...
(共 2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2422091
已修法,請將題目改成以下:徵收公共設施保...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1572969

土地徵收條例 30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