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某甲被服務機關列為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依程序報經服務機關核准,即全家隨旅行團赴美國觀光,
應否受罰?
(A)不處罰
(B)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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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2), C(23), D(120), E(0) #867165
統計: A(18), B(52), C(23), D(120), E(0) #867165
詳解 (共 2 筆)
#458084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第 5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
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第 7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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