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 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 檢驗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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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 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 .第 8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 第 9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 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76.依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產品監督係指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之執行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