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時,關於付款提示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地與付款地皆在台北市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地在台北市與付款地在台中市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國家內者,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灣,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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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3), C(550), D(10), E(0) #1467152

詳解 (共 1 筆)

#4088971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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