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16.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至遲應於發現之日起幾個營業日內,完成向指定之機構申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