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2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不得於什麼時間內工作? (A)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