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4小時休息30分鐘),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3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之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雇主每日應給予幾次哺乳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