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發展條例第58條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1&flno=58
2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旅行業經理人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