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七 條 (略) 三、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喪失國籍證明。
(三) 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居留證件、喪失國籍證明及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原本題目:29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規定其申請核發我國護照之效期為: (A) 6 個月 (B) 1 年 (C) 3 年 (D) 5 年 修改成為29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規定其申請核發我國護照之效期為: (A) 6 個月 (B) 1 年 6 個月 (C) 3 年 (D) 5 年
29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規定其申請核發我國護照之效期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