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時,下列何者正確? (A)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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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eo Liao 高二下 (2018/03/06)
開車違規肇事因而使人受傷、重傷、或致人死亡,處罰規定為何?對於肇事逃逸者是否有相關法令處罰呢?如果無人受傷或死亡時,處罰規定為何?
資料來源國道公路警察http://www.hpb.gov.tw/files/16-1000-542.php 1.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處罰條例第33條之管制規則(指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不遵守管制規定),因而致人受傷者,肇事的人需記違規點數3點;致人重傷者,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但違反處罰條例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 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1...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Leo Liao 高二下 (2018/03/06)
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 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 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 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 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