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六八四號解釋作成之後: (A)使在學學生..-阿摩線上測驗
1F 丰巖 高二上 (2015/05/08)
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由於本號解釋變更先前釋字三八二號解釋之見解,學生對於學校之爭訟權,不再僅限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措施,完全揚棄特別權利關係,輿論多認為此乃人權的一大進步。 - See more at: http://www.npf.org.tw/post/1/8928#sthash.pCyveCSI.dpu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