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為自己實施犯罪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教唆犯
(C)幫助犯
(D)間接正犯(88人事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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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622), C(74), D(3596), E(0) #22121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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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雖未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但仍依正犯處罰,其根據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過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為,間接地實現了犯罪事實,相當於親自直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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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及共同正犯同屬於「正犯」,按照通說見解(支配理論)係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居於支配之地位,而與狹義共犯(即教唆犯和幫助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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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媽媽叫小孩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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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正犯
直接正犯(支配正犯):指的是行為人基於內心意思而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去從事犯罪行為。
間接正犯: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
共同正犯:指的是行為人並未親自完成全部的犯罪行為,而是將犯罪行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再透過多人分工的方式,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
2.共犯
教唆犯:透過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等方式去引起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
幫助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與教唆犯的差別在於,教唆犯創造犯意,而幫助犯則是協助已有犯意者去完成犯行。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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