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師法第一章第四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77 台北某藥局負責人因身體不佳,自行停業已一年一個月以上,關於此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